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了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网下申购。德力佳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德力佳本次发行价格为46.68元/股,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现将本公司涉及上述关联关系的公募基金获配信息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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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近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代码:159501,场内简称:纳指ETF嘉实,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较大损失。若本基金2025年10月31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本基金有权采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以向市场警示风险,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声明如下: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也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2、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嘉实中证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交易所对开展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要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自2025年11月4日起对旗下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22,以下简称“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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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等形式设定成份证券的具体条件。
2、集合申购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集合申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合申购。
具体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3、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2025年11月4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本基金集合申购的具体开放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为准。
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业务,应当事前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沟通,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需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4、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成份证券及其他对价。
(3)在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者方可办理集合申购业务。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集合申购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4)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集合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符合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条件,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等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合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集合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集合申购清单规定的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7、集合申购的对价和费用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成份证券及其他对价。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投资者在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8、集合申购办理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因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我公司就《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章节中新增如下内容:
“四、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集合申购业务特有风险提示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证券范围和成份证券数量进行了限定,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导致集合申购全部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成份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以及最短持有期(如有)届满前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者集合申购的最终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所得份额无法全部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其他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集合申购份额数量不及预期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证券不满足申购规则或协议的要求而导致部分或者全部集合申购申请被拒绝;2)因成份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时,未卖出部分成份证券对应的基金份额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3)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集合申购业务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7)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集合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2、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针对本基金集合申购业务,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及其他相关信息敬请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的《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集合申购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披露。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6、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jsfund.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MACD金叉信号形成,这些股涨势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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